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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建管工作的一点体会
作者:佚名 来源:星论文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9-25 12:14:32

  自2007年6月国家批准成都市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来,随着我市城乡一体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市政府部门在近几年来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也加大了投入的力度,我们所亲历的就有水环境治理排水管网综合整治工程、人民北路、人民中路道路改造、人民南路道路改造、蜀都大道东段道路改造 、二环路道路改造、人民南路改造下穿隧道修建附属排水管线迁改工程、地铁4号线修建和3号线修建附属排水管线迁改工程等等。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这些工程建设活动,其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这种商品交易活动的实现其最终还是通过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来实现的。下面结合本人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中的经验,谈谈做好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的一点体会。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经过招投标工作后都确立了承包人,在每个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一般都按如下进程展开:

  1. 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方式

  目前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主要有按月结算与支付方式和分段结算与支付两种方式。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主要采用按月结算与支付方式。

  2. 工程价款约定的内容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①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③ 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④ 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⑤ 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工程的施工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投标等工作主要是围绕合同价款展开的,合同价款应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确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3. 工程预付款

  在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中,要规定发包人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人一定限额的工程预付款,此预付款主要用于施工企业为该承包工程项目采购建筑材料。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金额等于预付款数额的银行保函后,发包人在规定的金额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在发包人全部扣回预付款之前,该银行保函将一直有效。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实际工作中,当承包人的机械设备、人员已按合同要求进场,所购的将用于工程的材料质量合格,准备开工,在此情况下支付该工程的工程预付款。

  ⑴工程预付款的数额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予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在实际工作中工程预付款的数额,要根据各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体制等不同条件而定。对于只包定额工日(不包材料定额,一切材料由发包人供给)的工程项目,则可以不预付备料款。

  ⑵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发包单位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预付款属于预支性质,到了工程实施后,随着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储备的逐步减少,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抵扣方式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扣款的方法有如下两种:①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此方法目前很少用。②在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后,由承包人开始向发包人还款,发包人从每次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三个月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当发包人一次付给承包人的余额少于规定扣回的金额时,其差额应转入下一次支付中作为债务流转。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情况比较复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就无需分期扣回。

  4.合同收入的组成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相关内容: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

  ⑴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⑵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构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

  5.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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